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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司惠州电厂一期石膏销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

   日期:2023-06-25     浏览:0    

 

 

 

第一章 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广东公司惠州电厂一期石膏销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30505400,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 

2.1.1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国能(惠州)热电 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南部的惠州大亚湾石油化学工业园区东区K1地块,原规划建设为4×300MW级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分两期建设。一期已建成2×330MW亚临界抽凝式燃煤机组。

本次招标为一期已建成2×330MW亚临界抽凝式燃煤机组范围,投标人购买招标人发电副产品石膏进行综合利用,并负责石膏的运输,保证石膏及时拉运,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对环境产生污染。

预计销量:石膏5万吨。

2.1.2标段(包)划分:本项目共分二个标段,标段划分情况如下:

第1标段

石膏2.5万吨

第2标段

石膏2.5万吨

此招标量仅为暂定量,实际销售数量以招标人实际可供量为准。

2.1.3服务期:计划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2.2 其他: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90天,本项目为资格后审项目,投标时,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正文“3.5资格审查资料”的规定,提供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内各条款要求的证明材料。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2021年、2022年对应年度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至少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业绩要求:2018年5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至少具有火电厂石膏销售(或处置)的合同业绩2份,且每份合同石膏量不低于1.5万吨。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

    【4】信誉要求:/

    【5】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7】设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容量不低于1万吨的自有或租赁(必须提供租赁合同)的石膏存储仓库,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权资料、图纸、批复、环保备案、照片等)。招标人将对预中标单位实地考察,如与投标资料不符将取消中标资格)。

    【8】其他要求:/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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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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