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招标项目概况
SNLY 项目规划建设 6 台国和一号(CAP1400)核电机组,一期建设两台机组,二期建 设四台机组,混凝土总量暂按 220 万方,一期工程暂按 120 万方,单次浇筑最大混凝土方量 暂按 15000 方。
SNLY 工程混凝土链工程是指混凝土链区域围墙、大门及其所包围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 /构筑物,主要包括搅拌站、砂石场、综合办公楼(包括业主的第三方土建实验室,但不包 括试验室内所需配置的检测试验设备)及区域范围内的供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工程、 通讯工程、采暖供热工程、道路工程、围墙大门工程、地坪等各项设施, 包括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设置必要污水处理、废水废渣处理、机组封闭及防尘降噪等满足安全环保 及绿色运行要求的设施、措施。建设规模及主要要求如下:
项目规模:混凝土链建设用地面积约 3.5 万平方米,主要包含搅拌站、砂石场、料仓、 综合办公楼(包括业主的第三方土建实验室)、门卫室、沉淀池等新建建/构筑物,以及相 关配套设施、区域范围内的室外工程, 如道路、室外供排水、空调通风除尘工程、电气工程、 消防工程、采暖供热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围墙工程、大门工程、化粪池、消毒池、地磅基 础等。其中:
搅拌站:设置 5 条单盘容量为 3m³生产线,每台搅拌机组均配备:4 个 500 吨水泥仓、 2 个 200 吨粉煤灰仓、2 个 20 吨外加剂罐、1 个 10t 引气剂罐;每 2 台机组共用 1 个 200t 粉 煤灰仓。
砂石场:采用“干制法”工艺,选择≥250 吨/小时产能生产线。
综合办公楼(包括第三方土建试验室):两层建筑物,建筑面积约 1800m2。
温控设备设施:夏季采用“冷水机+骨料温控”、冬季采用“热水+骨料温控”组合措施。 搅拌站骨料存储料仓:按 6 万吨存储量,约需用地 8500m²。
2 、 招标范围
SNLY 工程混凝土链新建工程建设采用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模式,为交钥匙工 程。采购范围包括混凝土链的搅拌站、砂石场及区域范围内各配套设施达到通过竣工验收、 整体移交投用所需的设计、采购(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建安施工等各项工作,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涉及到本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 保修服务等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
2.1 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包括设备采购技术规格书、初设概算)、施工图设计(包括 施工图预算)、竣工图编制及勘察任务书编制、施工期和合同期限内配合运维等设计支持服 务;
2.2 设备采购:包括搅拌站、制砂线、制石线、温控设施等混凝土链所有设备(包括安 装、调试所需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如需))的采购,包括设备的采购保管和运输、包装等;
2.3 工程施工:包括混凝土链区域范围内各建/构筑物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包括设备的 安装、调试,混凝土链试生产、竣工验收等达到整体移交投用条件的各项工作;
2.4 运行备品备件:SNLY 工程混凝土链主要设备运行备品备件的供应,并运输到项目 现场。(说明:混凝土链本合同缺陷责任、保修责任范围内的备品备件由承包人免费提供、 更换)
2.5 以下工作不在本合同范围内:
(1) 混凝土链建设用地的场地平整;
(2) 本项目中深基坑开挖所需的石方爆破(由发包人的爆破承包商负责);
(3) 业主第三方试验室所需配置的检测试验设备。
2.6 设备、材料供应:
本招标范围内各项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 2.7 项目主要工程量:
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3 、 质量要求
设计质量要求: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
设备采购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合格率 100%。
SNLY 工程暂按 2025 年 6 月 30 日核准,2026 年 6 月 30 日 1 号核岛 FCD,混凝土链建 设主要工期如下:
完成混凝土链初步设计(含搅拌站、砂石场等设备采购技术规格书) 、组织初步设计审 查并完成最终版发布: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暂定 2024 年 12 月 30 日;
搅拌站、砂石场设备采购合同签订 2025 年 3 月 1 日; 混凝土链施工图设计完成 2025 年 5 月 15 日;
现场施工:开工日期暂定 2025 年 9 月 15 日、竣工日期暂定 2026 年 12 月 31 日。其中: 搅拌站调试、试生产(含性能试验):1#2#混凝土生产线 2026 年 4 月 15 日完成;3#4#
混凝土生产线 2026 年 4 月 25 日完成;5#混凝土生产线 2026 年 5 月 31 日完成。 1#2#混凝土生产线预质量鉴定完成:2026 年 6 月 15 日。
砂石场:2025 年 12 月 5 日开始设备安装;2026 年 3 月 7 日完成调试、投用;2026 年 4 月 6 日完成性能试验。
综合办公楼(包括第三方土建试验室)竣工验收并移交:开始时间 2025 年 8 月 1 日, 装修完成、移交业主第三方检测单位时间 2026 年 3 月 15 日。
本合同工期详见附件 2:工程进度。
本标段主要工期以招标人发布的三级进度计划为准。
现场施工具体的开、竣工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
5 、 投标人资格要求
5.1 投标人必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不得以分 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投标。
5.2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1)和(2)资质的要求,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设计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①具有【电力行业乙级或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②具有【建筑行业乙级或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或 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①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5.3 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应持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颁 发 的 GB/T19001 (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 、GB/T-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及 GB/T45001-202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相应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4 近 5 年内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
5.5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连续三年通过社会或政府审计,且审核无重大问题。
5.6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且应符合本招标公告 5.9 条的规定。
5.7 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人员要求:
(1) 设计负责人 1 人,必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有效的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执业 资格证书(建筑工程专业,并须注册于投标人)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具有至少一项类似工程的已完工施工业绩。
5.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9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监理人、招标代理机构, 承担设计、造价咨询、前期工 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人为同 一法定代表人;
(5)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人存在管理关系、 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8)被依法暂停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0)在近 36 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且近 12 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在系统发 生人身死亡事故;
(11)在近 36 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设计、施工 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在近 36 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13)被市场监管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 36 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 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16)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1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 的投标人;
(18)投标人处于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 内,或被列入供应商涉案“黑名单”;
(19)投标人处于招标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20)被列入招标人供方黑名单或冻结名单(评标期间尚未解除冻结的),或处于招标 人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5.10 其它要求: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 标,如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则仅允许控股、管理单位 1 家入围资格审查。
6 、 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
本项目实行在线售卖招标文件。
6.2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4 年 9 月 6 日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 23 时 59 分(北京时间)。
热线服务: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30(法定节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