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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鹿泉区光伏制氢及氢能配套产业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

   2024-08-20 0
核心提示:石家庄鹿泉区光伏制氢及氢能配套产业项目已取得备案,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本金20%,银行贷款
 石家庄鹿泉区光伏制氢及氢能配套产业项目已取得备案,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本金20%,银行贷款融资80%。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EPC总承包工程进行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石井乡。
2.1.2建设规模:建设2600吨/年氢气,副产19820吨/年液氧,配套新建44.15MW/56.97MWp光伏新能源发电站、一座35kV降压站及通过1回35kV并网线路接入220kV鹿泉变35kV侧,线路长度约9.1km,并配置有5.5MW/11MWh电化学储能。将之前由鹿泉变引接的一回10kV线路进行改造,作为本项目的备用电源。
2.1.3计划工期:总工期8个月。
2.2 招标范围
投标人应以光伏制氢模式为招标人提供本项目完整的地质详细勘察、设计(施工图、竣工图)、采购、监造检测、施工、试验、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及质保等工程总承包全部工作(土工试验、建设用地预审、办理林草手续、节地专篇等),工程应达到招标人及其上级单位对项目的整体要求,在技术上应具有领先性、创新性和先进性,在实施上应具有经济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充分借鉴全球同类项目成功经验,保证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达到投建营一体化预期效果,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满足国际绿色认证的要求。工程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35kV降压站;
2)44.15MW/56.97MWp光伏电站及场内集电线路;
3)5.5MW/11MWh储能;
4)35kV供电线路(线路长度约9.1km);
5)制氢站及氢气、液氧充装区;
6)为实现项目整体功能所需的其它所有配套设施;
7)创优目标:确保中国电力中小型优质工程或其他省部级优质工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3.2 投标人应当为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有效的承装类一级和承试类一级及以上电力设施许可证;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投标人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4 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EPC工程总承包实施能力。
3.5 投标人需要提供近三年(2021年至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财务说明。
3.6 投标人业绩要求:
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近五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1项国内已竣工的100MW及以上光伏项目EPC 总承包的业绩,并同时具备近五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1项制氢站(含火电厂制氢装置)设计或建设投运业绩。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和对应的用户证明扫描件,合同(或合同附件)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竣工证明、业主证明等甲方盖章证明材料(若合同甲方不是最终用户,合同甲方获取的最终用户证明也可)。
3.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 拟派人员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格证书,安全B证,且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至少担任过1个100MW及以上光伏EPC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且熟悉工程技术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项目经理业绩的证明文件,可以是合同或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等有盖章的材料扫描件(以上材料需能体现项目经理名称、工程名称、时间及单位名称)。且在投标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职务。
设计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和相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至少担任过2个光伏项目的设计经理。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设计经理业绩的证明文件,可以是合同或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等有盖章的材料扫描件。
安全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持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或安全C证,且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以上人员需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
3.9 信誉要求
3.9.1 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9.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近三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3.9.3 投标人近三年没有因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被政府或招标人取消其投标的资格。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本集团的黑名单库。
3.10 其他特殊要求:
3.10.1 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竣工证明、业主证明等甲方盖章证明材料)。
3.10.2 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竣工证明、业主证明等甲方盖章证明材料,用户证明中须有拟派项目经理姓名,否则不予认可)。
3.10.3 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满足建办市〔2021〕4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象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
3.11 注意事项:
3.11.1 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11.2 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竣工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3.11.3 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3.11.4 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
3.11.5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
3.11.6 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更说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11.7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四、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报名及获取时间:2024年8月16日9时00分00秒---2024年8月22日17时0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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