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化工公司包头化工神华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聚丙烯技术许可、工艺包编制、培训、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及技术服务公开招标 已经批准实施,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
神华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厂址位于内蒙古包头九原工业园区与包头北边界相邻。项目拟采用粉煤加压气化工艺,经变换、酸性气体脱除、甲醇合成,制取200万吨/年甲醇(中间产品),并通过甲醇制烯烃、烯烃分离、聚合等工艺进一步加工生产75万吨/年高端聚烯烃产品,同时进一步丰富产品结构。项目主要生产装置包括:空分装置、气化装置、变换及热回收装置、低温甲醇洗装置、硫回收装置、甲醇合成装置、MTO装置、烯烃分离装置、聚乙烯装置和聚丙烯装置。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包头化工神华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聚丙烯专利技术许可、工艺包编制、培训、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及技术服务。
第一部分:专利技术许可相关具体工作详见第五章委托人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技术许可包含:投标人授予招标人一项非独占性、不可撤销的专利/专有许可,允许招标人使用许可技术,包括招标人在合同装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采购、运行、维护、故障排除和维修进行的改进、生产、使用和在世界范围销售许可产品。该许可技术应是投标人目前最先进的且经过验证的技术。
工艺包编制包含:向招标人提供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艺包、操作手册、分析手册及培训手册等。其中,工艺包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招标人对许可装置进行设计、采购、建设、试车、开车和正常运营。
培训包括:在技术文件交付之后且最迟不晚于合同装置开车前六(6)个月,投标人应指定具有资质的专家,根据招标人的培训要求,向招标人的人员提供培训。投标人拟提供的培训需加以具体界定,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人数、培训地点和范围以及培训天数的界定。
技术服务包含:投标人应对许可合同装置提供在总体设计、基础工程设计、详细工程设计、关键设备的采购、施工建设、设备安装、预试车、试车、开车和性能测试等各个阶段的技术指导和监督以及操作人员培训,并随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供其他技术服务。
第二部分: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及技术服务工作相关具体工作详见第五章委托人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装置总体设计和基础设计(含双聚包装及立体库房);
(2)技术服务:本装置从工艺包编制、总体设计、基础设计、试车、开车、性能考核、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部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工作范围。
2.3其他:
(1)该项目公开招标为两阶段招标。
(2)投标人的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装置性能考核合格后6个月止。
(3)投标人若为境外企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要求中英文双语,若有分歧或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版为准。
(4)进度要求:
a)投标人需在工艺包开工会后4个月内提交用于基础设计的终版工艺包。
b)投标人应在用于基础设计的终版工艺包编制完成后2.5个月内完成基础设计。
3. 投标人资格基本要求
1)投标人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投标人若为境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例如企业注册执照或登记执照等);
2)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设计资质证书: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证书;
(2)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2种业绩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线生产能力35万吨/年及以上液相本体法聚丙烯装置已投产运行1年及以上的业绩2份,业绩证明材料中应包含专利技术许可合同和对应的用户证明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或其他能证明合同标的物从投运时间至投标截止日满1年及以上的材料(若合同甲方不是最终用户,合同甲方获取的最终用户证明也可)。
2)投标人须至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线生产能力35万吨/年及以上液相本体法聚丙烯装置的基础设计或详细设计或EPC业绩(设计部分)2份,且已经成功投产运行1年及以上。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和对应的用户证明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或其他能证明合同标的物从投运时间至投标截止日满1年及以上的材料(若合同甲方不是最终用户,合同甲方获取的最终用户证明也可)。
(3)设计负责人要求:
设计负责人须至少具有1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能力35万吨/年及以上已投产聚丙烯(液相本体法)装置基础设计或详细设计或EPC的设计负责人工作经历。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设计负责人业绩的合同,若合同中无设计负责人姓名,须提供对应的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等有盖章的证明材料(须含工程名称、负责人及单位名称)。
(4)设备要求:/
(5)其他要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
联合体要求:
a)联合体牵头人应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体成员单位最多2家,且必须以牵头单位进行投标。
b)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c)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双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母子公司资质业绩不得互相借用。
本项目采用两阶段招标:
4.1 第一阶段:
⑴ 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布《征求技术方案建议文件》,投标人按照《征求技术方案建议文件》的要求编制《技术方案建议书》;
⑵ 潜在投标人提交不含报价的《技术方案建议书》;
⑶ 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进行技术方案澄清与答疑,并组织召开技术方案建议书审查会议,双方确定最终投标技术方案。
4.2 第二阶段:
(1)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方案的投标人提供本项目正式版招标文件,正式版招标文件将通过“国家能源招标网投标人业务系统”以澄清形式发送。
(2)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本项目正式版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5. 第一阶段《征求技术方案建议文件》的获取
5.1 招标文件开始购买时间2024-1-30 09:00:00,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时间2024-2-5 1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