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新疆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
2.2 项目规模:2×1000MW等级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暂定2024年9月开始供货,以实际通知为准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3个标段,具体为:
废水处理成套设备采购:2台10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配套的废水处理成套设备,包括1套出力不低于50m3/h工业废水处理设备、2套机组排水槽配套设备、1套2×45m3/h含煤废水处理设备、1套2×10m3/h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等设备本体及配套附件、在线监测装置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
制氢系统设备采购:2台10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配套的制氢系统设备,包括一套10Nm3/h质子膜制氢装置、氢气贮存罐及相关辅助设备和配套附件、在线监测装置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
CEMS系统设备采购:负责2台1000MW煤电机组所配备的脱硫CEMS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单元机组脱硫入口、出口CEMS分析仪(两台机组共计4套)、CEMS智能数采仪,以及构成CEMS必需的全部硬件、软件、机柜、柜内接线、系统内的电缆(包括预制电缆、特种电缆)、每块仪表的所有安装材料(如接口法兰、反法兰、安装支架、吹扫管路等),以及两台机组合用的校验用标气、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机柜、上位机、分析小室等,同时也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设计、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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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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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成套设备采购 |
2台1000MW 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配套的废水处理成套设备,包括1 套出力不低于50m3/h 工业废水处理设备、2 套机组排水槽配套设备、1 套2×45m3/h 含煤废水处理设备、1 套2×10m3/h 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等设备本体及配套附件、在线监测装置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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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氢系统设备采购 |
2 台1000MW 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配套的制氢系统设备,包括一套10Nm3/h 质子膜制氢装置、氢气贮存罐及相关辅助设备和配套附件、在线监测装置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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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MS系统设备采购 |
详见招标文件。 |
200 |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废水处理成套设备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投标方应具有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以机组投运日期为准)至少2个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项目配套工业废水处理系统设备投运业绩(不含改造业绩)。
8.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9.财务要求:招标人不接受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制氢系统设备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投标方应具有近5年(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以机组投运日期为准)至少1个600MW级及以上发电项目配套制氢系统设备(至少包含质子膜制氢装置)投运业绩。
8.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9.财务要求:招标人不接受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CEMS系统设备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业绩要求: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机组投运日期为准),投标人应具有至少2个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项目配套的脱硫CEMS系统设备投运业绩。
8.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合同主要信息:合同封面,合同签章页,供货范围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并提供有效的用户联系方式(联系人、座机或手机等)。
业绩证明材料: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合同主要信息、用于证明投运业绩的材料,相应业绩均被视为无效业绩;
9.财务要求:招标人不接受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投标人应为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必须拥有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出具的代理授权书。且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产品,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与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3-12-11 11:01到2023-12-16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