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海南公司海口电厂2024年度粉煤灰、脱硫石膏、炉底渣销售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海南省澄迈县 海口电厂
2.2 规模:海口电厂总装机容量660MW,为国产2×330MW机组。
2.3 服务期:计划时间为: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4 标段划分:
海口电厂2024年度粉煤灰脱硫石膏炉底渣销售项目划分为3个标段:
标段1:海口电厂粉煤灰销售5.6万吨;
标段2:海口电厂脱硫石膏销售3.5万吨;
标段3:海口电厂炉底渣销售1.65万吨。
2.5 本次招标销售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海口电厂拟出售粉煤灰约5.6万吨;脱硫石膏约3.5万吨;炉底渣约1.65万吨。
2.6 交货地点:海口电厂厂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固废处理或建筑原材料处置利用的能力,贮存、处置场地需符合具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投标人需提供贮存、处置场地具体环保防范措施方案。
3.2.2业绩要求。
须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今,具有粉煤灰或脱硫石膏或炉底渣销售或使用相关产品生产业绩,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至少须提供合同封面、可以反映承包范围的页面、合同签章页,销售单位的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其他条件:
标段1:海口电厂粉煤灰销售
1)投标人必须提供本企业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的自有储灰库或租用储灰库(租期必须满足本合同期限,且租赁有效期限需包含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的合同(签名加盖单位公章)资料。
2)投标人粉煤灰储灰库总容量不少于5000立方米。
标段2:海口电厂脱硫石膏销售
1)投标人必须提供本企业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的自有储存场地或租用储存场地(租期必须满足本合同期限,且租赁有效期限需包含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的合同资料(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人脱硫石膏储存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
标段:3:海口电厂炉底渣销售
1)投标人必须提供本企业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的自有储存场地或租用储存场地(租期必须满足本合同期限,租赁有效期限需包含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的合同资料(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人炉底渣储存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3.2.4运输车辆。
(1)标段1粉煤灰项目、标段2脱硫石膏项目。
需各有4辆以上的专业运输车辆,并提供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长期租用合同(合同期限需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复印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标段3炉底渣项目。
需有2辆以上的专业运输车辆且车辆总高度不超过3.6m,并提供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长期租用合同(合同期限需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复印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11月28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12月04日17时00分止。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海南省澄迈县 海口电厂
2.2 规模:海口电厂总装机容量660MW,为国产2×330MW机组。
2.3 服务期:计划时间为: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4 标段划分:
海口电厂2024年度粉煤灰脱硫石膏炉底渣销售项目划分为3个标段:
标段1:海口电厂粉煤灰销售5.6万吨;
标段2:海口电厂脱硫石膏销售3.5万吨;
标段3:海口电厂炉底渣销售1.65万吨。
2.5 本次招标销售材料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海口电厂拟出售粉煤灰约5.6万吨;脱硫石膏约3.5万吨;炉底渣约1.65万吨。
2.6 交货地点:海口电厂厂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固废处理或建筑原材料处置利用的能力,贮存、处置场地需符合具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投标人需提供贮存、处置场地具体环保防范措施方案。
3.2.2业绩要求。
须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今,具有粉煤灰或脱硫石膏或炉底渣销售或使用相关产品生产业绩,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至少须提供合同封面、可以反映承包范围的页面、合同签章页,销售单位的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其他条件:
标段1:海口电厂粉煤灰销售
1)投标人必须提供本企业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的自有储灰库或租用储灰库(租期必须满足本合同期限,且租赁有效期限需包含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的合同(签名加盖单位公章)资料。
2)投标人粉煤灰储灰库总容量不少于5000立方米。
标段2:海口电厂脱硫石膏销售
1)投标人必须提供本企业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的自有储存场地或租用储存场地(租期必须满足本合同期限,且租赁有效期限需包含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的合同资料(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人脱硫石膏储存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
标段:3:海口电厂炉底渣销售
1)投标人必须提供本企业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的自有储存场地或租用储存场地(租期必须满足本合同期限,租赁有效期限需包含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的合同资料(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人炉底渣储存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3.2.4运输车辆。
(1)标段1粉煤灰项目、标段2脱硫石膏项目。
需各有4辆以上的专业运输车辆,并提供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长期租用合同(合同期限需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复印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标段3炉底渣项目。
需有2辆以上的专业运输车辆且车辆总高度不超过3.6m,并提供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长期租用合同(合同期限需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复印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11月28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12月04日17时00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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