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项目名称: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李家塔矿业公司2023-2026年电煤运输项目
2.1.2项目运输类型:公路运输。
2.1.3项目单位:内蒙古能源发电金山热电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山第二热电分公司、内蒙古能源集团杭锦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能源集团乌斯太热电厂、内蒙古长城发电公司、内蒙古能源集团准大发电公司。
2.1.4项目地点:金山电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杭锦电厂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杭锦旗、乌斯太电厂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城电厂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上海庙镇、准大电厂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
2.1.5电煤运输项目承包期限: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在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不变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无异议,可以续签。
2.1.6 现场情况:
2.1.6.1金山电厂现场情况:
设备情况:一台汽车采样机、2台汽车衡(1重1空)
2.1.6.2 杭锦电厂现场情况:
设备情况:4台汽车采样机(3台可用)、6台汽车衡(4重2空)
2.1.6.3 乌斯太电厂现场情况:
设备情况:2台采样机、4台汽车衡(2重2空)
2.1.6.4:长城电厂现场情况:
设备情况:2台汽车采样机、3台汽车衡(2重1空)
2.1.6.5:准大电厂现场情况:
设备情况:2台汽车采样机、4台汽车衡(2重2空)
2.1.6.4 公司燃煤耗用情况
金山电厂:夏季日耗约1.8万吨,冬季日耗约2.4万吨。
乌斯太电厂:夏季日耗约0.7万吨,冬季日耗约0.8万吨。
杭锦电厂:夏季日耗约0.8万吨,冬季日耗约0.75万吨。
长城电厂:夏季日耗月1.8万吨,冬季日耗约2万吨。
准大电厂:夏季日耗月0.7万吨,冬季日耗约0.8万吨。
2.1.6.5计划用煤单位及拉运数量情况(三年):
公司名称 |
煤矿名称 |
计划拉运数量(万吨) |
煤矿所在地区 |
煤矿至电厂运距约(KM) |
杭锦电厂 |
李家塔煤矿 |
60 |
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 |
158 |
乌斯太电厂 |
李家塔煤矿 |
120 |
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 |
390 |
金山电厂 |
李家塔煤矿 |
120 |
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 |
310 |
长城电厂 |
李家塔煤矿 |
120 |
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 |
460 |
准大电厂 |
李家塔煤矿 |
30 |
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 |
203 |
合计 |
|
450 |
平均公里(加权) |
347 |
注:上表中计划拉运数量仅作为投标参考,结算数量按照实际拉运数量为结算依据。
2.1.6.6本项目需投入车辆情况:拉运夏季投入至少600台车辆(根据甲方实际需用情况随时增减)、冬季投入至少700台车辆(根据甲方实际需用情况随时增减)进行日常运输。
2.1.7在合同执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或地方政府运输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中标人须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完成。
2.2 招标范围
2.2.1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李家塔矿业公司2023-2026年电煤运输项目计划运输总煤量:约450万吨。中标单位数量为一家。
此计划拉运量只作为投标报价参考,不作为结算及兑现率考核的依据,结算及兑现率考核按照实际完成拉运量进行。招标人保留对中标人拉运煤量进行增减,如中标人无法完成月度拉运计划,招标人保留委托其它运输单位拉运的权力。
*最终合同执行价格以中标人投标所报运价率,按照合同运输价格计算,确定运价进行据实结算。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投标人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2.2投标人至少具备近三年中(2021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其中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累计运煤合同执行超过100万吨(含100万吨),且单笔运煤合同执行超过10万吨(含10万吨,单笔合同执行不足10万吨的,不予统计)的有效业绩,并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以提供的运输发票(所提供发票须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并标有运输量,如发票无明确数量,须提供投标人与服务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并明确标有运输数量的结算单,结算单未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视为无效)原件的扫描件及对应的合同原件的扫描件为准(以上所提供的发票、结算单、合同扫描件、查询结果必须清晰,每提供一份合同,须在合同后提供相应发票)。
3.2.3投标人必须提供至少150辆国Ⅴ及以上车型自有车辆相关信息,其中两年内(行驶证上注册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至开标日)的新车数量须大于80台(含80台,不足80台的视为不满足此条件),自有车辆必须提供所有人为投标单位名称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原件扫描件(扫描件必须清晰),并须提供在12123交管平台查询到的车辆信息截图(每提供一台车辆必须在车辆行驶证后提供此查询截图,如不提供,视为无效)。
3.2.4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11月15日09时00分起至2023年11月21日17时00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