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且同时满足承接本招标项目所需以下(1)、(2)、(3)的资质: (1)勘察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设计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3)施工资质要求: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拟派本工程的总承包 3.4拟派本工程的勘察 3.5拟派本工程的设计 3.6拟派本工程的施工 3.7拟派本工程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如果是联合体投标,应为施工单位正式员工) 3.8拟派本工程的总承包 3.9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规定,广东省外企业必须已办理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登记(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省外企业成员需满足)。 3.10关于联合体投标。 (1)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3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即一家勘察单位、一家设计单位、一家施工单位),且应以具备本项目施工资质的一方为牵头人。联合体投标的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