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根据《业主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欧邦工程管理集团 受业主委托,就业主空港双仓出口处理业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
二、项目编号:ZJPOST-FW-23048;
三、项目概况:根据业务需求,本项目采购业主空港双仓出口处理(带设备)业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本项项目采购服务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解车、卸车、分剔、粗分、细分、人工集包分拣封发、包分机供件、包分机摆件、包分机集包封发、邮件分拨转运、散件外走、异形件和疑难件处理、总包转运、装车扫描、装车、制单、封车发运、邮袋容器整理和场地清洁等全流程。文件型特快专递的分拣封发由邮方自有员工处理。进口文件型特快专递总包由供应商交接至专门场地,其封发形成的总包由供应商交接并装运。
四、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五、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采购内容
本项目分为1个标包,中标1-2家供应商。如中标2家供应商,其中一家为项目实施供应商,另一家为项目备用供应商。服务期5年,服务期内总预估采购金额6195.85万元(含税)。
标包号 |
服务序号 |
服务内容 |
业务量区间(月日平均) |
最高限价(含税、元/件) |
预估金额(含税、万元) |
计量单位 |
权重 |
取数口径(新一代寄递平台系统) |
1 |
1-1 |
总包(散件外走)经转 |
4 万以下 |
0.4205 |
103.17 |
袋件 |
1% |
新一代>监控统计>处理中心统计>处理环节>处理量>处理量-总量统计-散件外走量、总包经转量 |
1-2 |
4万(含)- 5.5万(不含) |
0.3423 |
698.29 |
13% |
||||
1-3 |
5.5万(含)- 7万(不含) |
0.3001 |
1173.10 |
21% |
||||
1-4 |
7万(含)- 8.5 万(不含) |
0.2763 |
1033.78 |
14% |
||||
1-5 |
8.5万(含)以上 |
0.2592 |
480.21 |
6% |
||||
1-6 |
集包封发 |
9万以下 |
0.1201 |
70.44 |
件 |
1% |
新一代>监控统计>处理中心统计>处理环节>处理量>处理量-总量统计-分拣封发量 |
|
1-7 |
9万(含)- 12万(不含) |
0.1120 |
541.52 |
11% |
||||
1-8 |
12万(含)- 15万(不含) |
0.1079 |
906.41 |
16% |
||||
1-9 |
15万(含)- 18 万(不含) |
0.1042 |
722.44 |
11% |
||||
1-10 |
18万(含)以上 |
0.0964 |
466.49 |
6% |
注:1.投标人须以“标包”为单位参加本项目,并且以“标包”为单位提供投标文件,不接受选择性报价。
2.本项目为供应商带设备业务外包(包含邮件处理、设备投入、水电、邮袋、PDA、监控等设备及维修)。
3.新一代寄递平台中,分拣封发量包含人工封发量和包分机齐格封发量用包分机封发,人工封发业务量中应剔除齐格封发量。
4.如乙方使用的新一代寄递平台中,同一机构下(31500068)的空港出口车间(WS31500001)下有非乙方作业班组,则“散件外走”业务量应为上表中的散件外走量减去“新一代>监控统计>处理中心统计>处理环节>工作量”中其他班组的“扫描配发散件量”,“人工封发”业务量应为上表中的分拣封发量减去“新一代>监控统计>处理中心统计>处理环节>工作量”中其他班组的人工封发量。
5.具体采购量以实际业务量为准,招标人不作承诺。
6.业务量区间按当月日均业务量确定所在区间(月总量/当月实际作业天数),且该月内所有业务量均按所在业务量区间计算价格。如:2023年11月总包(散件外走)经转业务当月合计业务量为250万件,250万件/30天数=8.3333万件/天,则11月结算费用为250万件*0.2763元/件(以限价为例)。
7.业务外包期间,扫描设备PDA的维修更新和新增费用、预制袋牌、封包机、封包线等耗材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8.设置水电费的使用上限为157万元/年,超量部分由供应商承担。设定年总包扎袋的使用上限为:年分封发总包数*(1+5%),超量部分由供应商承担。水电费上限为预估,邮方有权在运营稳定后,对上限数据进行合理调整。邮方提供足量循环袋时,中标供应商擅自使用编织袋的,编织袋成本由供应商承担。
9.空港场内设备由供应商负责维护保修。
10.外包计件方式
计费方式及统计口径:
(1)外包服务费采取按量计费方式,按总包(含外走大件)分拨处理、集包封发区别单价,月日均处理量分别划分阶梯区间,月全量分别靠档、开票结算。
(2)按实际发生工作量乘以单价计算。
(3)业务量以新一代系统处理模块取数。取数路径:新一代>监控统计>处理中心统计>处理环节>处理量>处理量-总量统计。如发生变更,以邮方业务部门业务调整通知为准。
具体费用结算方式:
(1)服务费自投产之日起算(以需求单位书面通知时间为准),设备初步验收投产后原则上满3个月需求单位组织终验,终验未通过前出口分拨和集包的结算单价按:出口分拨实际成交单价减0.1111元/袋件进行结算,出口集包实际成交单价减0.0145元/件进行结算,终验通过后第一次支付补足结算款:4#仓分拨设备投产后至终验月出口分拨结算业务量*0.1111元/袋件、5#仓集包设备投产后至终验月出口集包结算业务量*0.0145元/件,之后月份按实际成交单价进行结算。
(2)出口分拨环节邮件结算量累计达到11886万袋(件)后,分拨环节各业务量区间结算单价减0.1111元/袋件;集包邮件结算量累计达到25782万件后,集包环节各业务量区间结算单价减0.0145元/件。
(3)出口分拨环节累计结算量达11886万袋(件)且出口集包环节累计结算量达25782万件后,或合同期到期后,设备无条件归招标人处置。
(4)中标供应商需使用5号仓场地和设备承接进口改造过渡时期的邮件处理(主要为市本级进口处理,约40-50个市趟路向,部分为7个县市区公司进口处理,合计日均处理量约15-20万件),进口过渡处理单价按双仓集包、分拨中标单价执行,进口和出口处理量分别按阶梯区间单价结算,进口和出口业务量不累加靠挡结算。
11.其他
(1)合同签订后,中标方须按约定尽快完成与老供应商的整体切换,具体包含4号仓、5号仓、鄞州海曙江北前置混收集包场地;
(2)邮袋容器整理、普服邮件总包盘驳、邮件搬运等处理不再另行结算。
(3)要求供应商安装(改造)自动矩阵和直连装车垛口、单层(预留双层)高速交叉带小件分拣机、监控设备新增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弱电、网络、监控等)等设备以及合同周期内外包服务相关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以及自带物料耗材,投产设备能力不低于邮政相关设备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招标人宁波 的设备能力需求。
(4)土建、强电、处理中心数字化改造由发包方完成;双仓作为进口过渡场地中进口处理的临时设备由发包方安排;所有4号仓、5号仓和出口及出口分拨相关的临时处理设备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5)外包公司中标后,按招标人通知启动进场安装。5#集包仓自动分拣机及相关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营周期不超过45天;4#仓自动矩阵、直连装车垛口及相关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营周期不超过60天。改造进程和预估周期计划如下(如采购流程延后,改造进程同步延后):
2023年9月-10月 5号仓改造:包分机安装,4号仓:部分垛口优化改造;
2023年11月-2024年2月中旬 旺季生产,5号仓包分机投产,确保平稳生产前提场地内部分改造;
2024年2月中下旬-2024年5月 进口中心改造,5号仓作为进口过渡场地,原5号仓出口功能调整至4号仓。
2024年6-7月 出口功能再由4号调整至5号仓,原5号仓进口处理调整到改造完成的进口场地。该期间4号仓分拨场地改造,双仓互通;
整体改造完成前,鄞州海曙江北前置手工混收集包场地保留,可供中标方按需应急使用(经发包方同意)。
(6)中标方所投设备,必须符合招标人提出的技术规范和使用要求,安装过程中,由招标人指定的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施工情况,监理费由中标方承担(具体支付形式另行再定)。设备安装调试如果没有在要求时间前完成,每延迟一天,扣违约金5000元/天。
(7)出口分拨环节和集包环节的外包公司人员稳定性或者熟练工应分别达到不低于各环节作业生产人员的80%标准。对新招聘人员,外包公司做到上岗前进行业务操作培训。因培训不到位引起的责任,由外包公司承担,并按附件2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12.*本项目组织安排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不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现场踏勘的(现场核实签字为准),投标人将被取消应答资格。招标人不组织集中现场踏勘,供应商须在报名截止后4天内与招标人联系并确定时间后,自行前往踏勘现场,踏勘期间发生的费用或意外导致伤亡等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供应商自负。
(二)项目报价:本项目报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本项目的设备投入、税费、人工费、投标人资源配置所需的费用以及相关的管理费、利润、风险等一切费用。若投标人报价不符合报价要求,将否决其报价。
(三)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5年,合同到期后,若双方合作良好,经协商无异议可再续签1年。续签服务期内,招标人有权视场地租赁期限、生产作业组织等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提前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项目
(二)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投标人如为劳务(人力)外包服务商,则必须自2021年以来至少具有1个(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从事县级及以上快递行业邮件处理外包项目的类似业绩,单个业绩年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需提供框架合同证明(含框架合同预估总额的材料证明),或对应合同的任意结算发票等相关证明。如投标人为快递行业设备制造商,则必须满足2021年至2023年7月底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快递行业设备制造商主要是指生产快递分拣设备或传输设备的制造商,主营业务收入需提供经审计的2021年或2022年度报告),且具备至少一个2021年以来快递行业自动分拣设备金额不低于1000万的销售业绩(需提供合同证明)。如为综合服务商,则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即可。
(四)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五)被列入浙江省邮政 或业主
代理机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