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第二热电厂11号、13号炉脱硝旧催化剂再生利用招标公告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 1 建设地点: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
2.2 建设规模:2×300MW 机组+2×330MW 机组。
2.3 计划工期: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完成旧催化剂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的办理;并在得到招标方通知后 1 个月内完成旧催化剂的装车、运输 (旧催化剂的运输 11 号炉、 13 号炉必须分别在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2023 年 9 月 20 日前完成) 。旧催化剂运送至供应 商厂内后,暂时由供应商在自己工厂库房内保存,待 1 年后再生用于招标方 2024 年锅炉脱 硝催化剂更换工程。 (具体使用时间由招标方另行通知) 。
2.4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1 号、13 号炉 SCR 旧板式催化剂现场防护包装、旧催化 剂装车及运输、旧催化剂在再生厂内存放、旧催化剂工厂化再生、新催化剂的贮存及返厂运 输等。此次需再生旧板式催化剂共 468 个模块,体积共计 940.2m³ 。本次旧催化剂工厂化再 生按照 80%再生利用,不能再生利用的 20%进行无害化处置进行招标,按照实际再生率据 实结算,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投标人应了解掌握 2021 年 11 月 30 日由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并 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的内容,即 危险废 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 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 险废物处理设施为主。中标人需要在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办理完成危废转移手续,具备危废 转移条件。避免因旧催化剂的转移问题影响整体项目推进或合同的正常履行。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 1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3.2 资质业绩等要求:
3.2. 1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并提供有效期内的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类别:HW50,经营代码及范围:772-007-50 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系催化 剂) ,须具备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提供资质文件扫描件) 。
3.2.2 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有并提供三年内 (2020 年 1 月至今) 至少 1 项已成功投运 的板式催化剂工厂化再生业绩。 (需提供合同扫描件及业主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报告等。合 同证明文件里必须含有催化剂的型式是板式催化剂及催化剂的再生数量等内容) 。
3.3 财务要求:近三年每年净资产大于 0。
3.4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3.4. 1.近三年内被列入国家应急管理部认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且有效 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3.4.2.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3.4.3.按照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 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 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 17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