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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类】中国电建水电十四局华南事业部广西贵港港北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部粉煤灰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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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12-27 09:06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商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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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水电十四局华南事业部广西贵港港北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部粉煤灰采购项目询比价公告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广西贵港港北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部(以下简称“询价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华南事业部(以下简称“询价部门”)对项目建设所需的粉煤灰进行公开询比价采购(采购项目编号:POWERCHINA-0114006-230115),现将有关询价采购事项告知如下:

1.1项目概况、采购数量

1.1.1项目概况:本工程为广西贵港抽水蓄能电站进场道路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境内,道路全长约4.332km,其中隧道长2.2km,明线段路基长2.112km,路基土石方11.12万立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1.7859万平方米(不含隧道段);为水电场外连通公路,采用水电专用III级公路标准。

1.1.2采购数量: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1

粉煤灰

F类II级

1900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 广西贵港港北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部施工现场或其指定地点,具体的交货地点以需方的通知为准。

合计

1900

1.2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

1.2.1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已落实,项目部自筹。

1.2.2付款方式:先货后款,按月结算,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该批次货款的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向供方支付该批次材料货款的70%,90天内向供方支付至该批次材料货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质保期自每批次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6个月)满后,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一次性无息支付。

1.2.3货款支付方式:电汇、支票、票据(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多种供应链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建融信、建行E信通、中企云链等)。以票据、供应链方式支付时,期限在半年及半年以内,贴息费用由供方承担。

1.3询价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计量方式

1.3.1综合交货单价=除税信息价*(1±固定浮动率)*(1+税率);

综合交货单价=除税信息价*(1±固定浮动率)*(1+税率),综合交货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材料费、工厂检验费、装卸车费(货到工地由供方卸车,需方负责协助)、运输费、技术文件费、技术服务费、保险费、中间仓储费、给项目业主或监理人提供货物监造或检测条件发生费用、合理利润、税金等所有材料到货前的含税费用,税率若遇国家财税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1.3.2交货期:2024年1月至2025年9月,双方按实际交货数量结算。实际供货时间可能与上述交货期存在差异,供方不得因此向询价人提出任何调价以及索赔要求。

1.3.3交货

1.3.4计量方式:

1.3.4.1粉煤灰以“吨(t)”为计量单位,货到现场按实际过磅重量进行计量。

1.4报价资格要求

1.4.1报价人必须满足的条件:

(1)报价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合法经营条件,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仓储能力、供货能力及售后服务能力等条件。产品取得近三年(2020年至今)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在报价文件中提供粉煤灰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至少一份。

(2)报价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厂家的委托代理文件)。

(3)提供近三年(2020年至今)询价产品的供货业绩不少于一份。

(4)本次公开询比价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报名。

(5)商业信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报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中,报价人无不良记录。

(6)报价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7)报价人必须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8)上传报价文件的同时需提供粉煤灰样品

1.5技术质量要求

1.5.1质量要求:

(1)《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 50146-2014)

(2)《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 5055-2007)

(3)《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2017)

(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以及其他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执行,详见第七章技术规范。

如采用标准、规范、规程更新,则以最新版本为准。如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产品具体技术参数变化,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相同规格产品价格保持不变,也不作为索赔依据。

7.2、根据《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 5055-2007)内容,粉煤灰技术要求如下:

(1)分级及技术要求

用于水工混凝土的粉煤灰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其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用于水工混凝土的粉煤灰的技术要求

项 目

技术要求

Ⅰ级

Ⅱ级

Ⅲ级

细度(45μm方孔筛筛余)%

F类粉煤灰

≤12.0

≤25.0

≤45.0

C类粉煤灰

需水量比%

F类粉煤灰

≤95

≤105

≤115

C类粉煤灰

烧失量%

F类粉煤灰

≤5.0

≤8.0

≤15.0

C类粉煤灰

含水量%

F类粉煤灰

≤1.0

C类粉煤灰

三氧化硫%

F类粉煤灰

≤3.0

C类粉煤灰

游离氧化钙%

F类粉煤灰

≤1.0

C类粉煤灰

≤4.0

安定性

C类粉煤灰

合格

粉煤灰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如下表。

序号

名称

技术要求

备注

C50以下混凝土

C50及以上混凝土

1

细度(%)

≤25

≤12

按GB/T1596-2017检验

2

氯离子含量(%)

≤0.02

按GB/T1596-2017检验

3

需水量比(%)

≤105

≤95

按GB/T1596-2017检验

4

烧失量(%)

≤8.0

≤5.0

按GB/T1596-2017检验

5

含水量(%)

≤1.0

按GB/T1596-2017检验

6

SO3含量(%)

≤3.0

按GB/T1596-2017检验

7

CaO含量(%)

≤10

按GB/T1596-2017检验

8

游离CaO含量(%)

F类≤1.0

C类≤4.0

按GB/T1596-2017检验

9

安定性(雷氏夹煮沸后增加距离,mm)

C类≤5.0

按GB/T1596-2017检验

(2)粉煤灰的放射性应合格。

(3)当粉煤灰用于活性骨料混凝土时,需限制粉煤灰的碱含量,其允许值应经试验论证确定。粉煤灰有碱含量以钠当量(Na2O+0.658K2O)计。

(4)宜控制粉煤灰的均匀性,粉煤灰的均匀性可用需水量比或细度为考核依据。

(5)标识

1)粉煤灰生产厂应按批检验,并向用户提交每批粉煤灰的检验结果及出厂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

2)出厂粉煤灰应标明产品名称、类别、等级、生产方式、批号、执行标准号、生产厂名称和

(6)检验与验收

1)对进场的粉煤灰应按批取样检验。粉煤灰的取样以连续供应的相同等级、相同种类的200t为一批,不足200t者按一批计。

2)取样方法按《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DG/TJ 08-230-2006)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应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袋装粉煤灰应从10个以上包装袋内等量抽取;散装粉煤灰应从至少三个散装集装箱(罐)内抽取,每个集装箱(罐)应从不同深度等量抽取。抽取的样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取出比试验用量大两倍的量作为试样。

3)对进场粉煤灰抽取的检验样品,应留样封并保留3个月。当有争议时,对留样进行复检或仲裁检验。

4)每批F类粉煤灰应检验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含水量,三氧化硫和游离氧化钙可按5~7个批次检验一次。每批C类粉煤灰应检验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含水量,游离氧化钙和安定性,三氧化硫按5~7个批次检验一次。

5)不同不源的粉煤灰使用前应进行放射性检测。

6)粉煤灰经检验后,符合表1的规定时为等级品。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允许在同一批次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

7)当对产品质量有色议时,应将样品签封,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1.5.2一般要求

1.5.2.1、生产厂家生产能力及储存量应满足工程需要。

1.5.2.2、运输应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1.5.2.3、粉煤灰生产厂家生产能力及储存量应满足工程需要。

1.5.2.4、粉煤灰过程运输应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若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产品具体技术参数变化,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相关规格产品价格保持不变,也不作为索赔依据。

1.6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6.1供方保证本合同货物是全新的、质量、技术参数及性能均满足合同要求的,同时向需方提供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等,否则需方有权拒绝验收。

1.6.2质量保证期:自每批次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6个月。

1.6.3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需方应为供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供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或提供质保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需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且对该费用不得提出异议。

1.6.4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若属于供方责任的,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若属于需方责任的,风险和费用由需方承担。

1.6.5需方抽样复测检验结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需方将对该批货物进行退场处理;供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供、需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

1.7、询价文件的获取

请报价人于2024年1月1日17:00前

1.8、报价文件的递交

1.8.1报价人需在2024年1月3日17:00前

1.8.2上述时间如有变动,询价人将及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得询价文件的潜在报价人。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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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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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bid.powe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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